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和类型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和类型
行政复议的决定程序和类型 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按照行政复议审查的基本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行审查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在程序上,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中的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然,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对复议机构的处理意见作出同意的表示,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案情复杂,就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维持决定 如果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维持决定,以维持原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贵令履行决定 如果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行政机关违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并且作出履行决定尚来得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责令履行决定。 实战派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同时明确被申请人履行该职责的期限,以防止被申请人继续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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