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期限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 (一)一般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特殊期限 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期限。 1.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少于60日的期限。 2.即使法律,也只能规定少于60日的期限,而不能规定超过60日的期限,否则无效,仍然适用60日这一一般期限。 (三)延长期限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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