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立法表述,该制度是为防止“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要点为: 1.该制度是解决“滥权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关系,是对上述“股东有限责任”的补充。理论上称为“公司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 2.“股东滥用权利”情形 实践中主要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2) [2]依据为《九民纪要》第 10~12 点,该纪要2019年11月通过。虽然该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在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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