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危险请求权(《民法典》第236 条)消除危险请求权(《民法典》第236 条)
消除危险请求权(《民法典》第236 条) 1.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请求人为物权人(须注意:抵押权人、眺望地役权人亦可享有)。 物权的行使具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例如:邻人在自己房屋近旁挖坑,具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现实可能性。再如:邻人所有的大树欲倾倒于自己房屋上。 3 该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提出请求之时,危险仍现实存在。 5 被请求人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2.消除危险请求权的效力 消除危险。制造危险的相对人应采取预防措施,除去现实危险。消除危险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不作为。 消除危险的费用,原则上应由被请求人负担。若危险的产生系由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危险的原因 与请求权人自身具有客观上的关联时,则应参的个案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由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合理分担。 【典型真题】 李某未经陈某同意,将其平时作业使用的装满汽油的油罐车停放在陈某的院子里,并将陈某未上锁的自行车(陈某一直未办理过所有权登记)骑走。陈某知情后一直未主张权利。3年后,若陈某请求李某承担下列责任,其中,李某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拒绝承担的是?(2020年·客观题·多选·回忆版) A. 停止侵害 B.消除危险 C. 返还原物 D.赔偿损失 ①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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