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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

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

 

权利义务的对应性与不对等性。

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行政优益权  (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大多取决于行政主体单方行为,无需以双

方协商一致为产生的前提。 例:政府划定了征地范围,征地范围内的居民就有搬迁的义务,而征地范围的确定 

是政府根据国家建设需要所作的单方行为,它的进行不受制于相对人。

(2)为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行政主体可以对相对人采取直接强制手段。例: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而相对人不具有这种手段。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权的过程中享有不少行政优益权,而这是所有相对人可望

而不可及的。

例:警察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开车呜笛,其他车让道。

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放弃或转让行政职权;一家企业不能把自己的营业执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服兵役不能“自愿代替”;等等。

种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与其公务人员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公务员的考核、奖励、辞职、辞退、处分等。

后者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关系。

2.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

前者是指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此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一方是处于管理、命令地位的管理者,有国家公权力和强制力作为执行的保障,一方是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和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管理行为。

例:行政许可关系、行政处罚关系、行政强制关系、行政公开关系。

后者是指由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引发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派生出来的保障性或救济性行政法律关系,此时双方处于平的法律地位。

例: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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