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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方未履约,投资方可要求回购

融资方未履约,投资方可要求回购

 


裁判要旨

股权投资中,融资方未满足业绩目标、未满足投资前交割条件,同时又不履行配合投资人专项审计的合同义务的,构成对《股权投资协议》的严重违反,投资人有权依约要求融资方承担回购股权的责任。

案情简介

A公司投资了甲公司1000万,并与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等融资方主体签署了《股权投资协议》,约定了融资方的各项义务:(1)已将相关业务和知识产权转移给甲公司,并完成过户登记手续;(2)应当于20176月完成POS机入驻店家6000家的业绩目标;(3)投资方对甲公司享有财务检查权,可以获取、复制会计账簿和所有资料,并进行审计,融资方应及时予以配合。(4)如融资方和甲公司严重违反本协议,未能及时补救的,应回购投资方所持甲公司。

20177月以后,A公司便再没有收到甲公司发来的财务报告,A公司曾多次催促甲公司,但均未果。

20181月,A公司正式函告各位融资方主体,要求对方回购所持甲公司股权,并提出对甲公司财务进行专项审计的要求,双方过程中虽有协商,但均无果。

随后,A公司将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等主体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回购其所持甲公司股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认为,融资方构成严重违约,触发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但以公司估值2亿计算股权2000万为回购基数不妥,应以实际投资款1000万元为基数,判决融资方等主体支付回购本息1200万元。

融资方主体之一孙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并抗辩称:部分业绩未达标不构成严重违约;有关知识产权登记于甲公司的子公司名下,相关移交手续正在进行,不影响投资人权益;至于未按时提交财务报告,是由于A公司地址变更所致;综上不构成严重违约,不达成回购条件。

对此,中院认为,融资方未按要求过户知识产权,未圆满达成业绩目标,未及时递送财务报告,构成严重违约,符合《股权投资协议》的约定的回购条件,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成立且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A公司与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等签订的《股权投资框架协议》《股权投资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予遵守。关于回购条件是否成就,《股权投资框架协议》3.1约定了交割的先决条件,如知识产权的权利登记等,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未按期完成;《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6约定的业绩承诺,甲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未按期完成;《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8.3约定甲公司定期召开董事会,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按约召开董事会;《股权投资框架协议》6.2.3约定A公司享有检查甲公司财务状况及获得甲公司财务资料的权利,经A公司催告后,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亦未促使甲公司履行相关义务。据此,根据《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10.1的约定,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已严重违反《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且未及时补救,已对A公司作为甲公司股东的权益产生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回购条件已经成就。A公司要求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连带支付回购款,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辩称回购条件尚未达成,缺乏充分依据,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孙某、乙公司主张其无需承担回购义务,与《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回购款的数额,A公司主张按照《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10.2.c)约定以甲公司总体估值2亿余元来确定,未提供充分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回购款按照《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10.2.b)约定计算,数额为A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投资款加上A公司付款之日至回购通知到达之日按每年12%的复利计算的利息。按复利计算的利息数额为600万元×12%×(2016726日至2018314日的596365天)+400万元×12%×(2017192018314日的429365天)+600万元×12%×[596-365天)365]+400万元×12%×[429-365天)365]=2,279,671.22元,加上投资款1,000万元,回购款数额合计为12,279,671.22元。《股权投资框架协议》2.10.3约定,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逾期支付回购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主张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应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20184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有《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的上述约定为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要求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连带支付律师费5万元,有《股权投资框架协议》相关约定为据,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A公司要求赵某、钱某、孙某、乙公司连带支付公证费,缺乏相应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一、合同应明确约定一方违反各项义务的法律后果,尽量避免认定违约后果时存在模糊空间,不利于法律预期效果的实现。

二、应明确约定回购股权款的计算基数,避免实际回购金额与预期不符。

转载于公众号:高级合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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