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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公司律师——论述办理徇情枉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如何把握立案尺度?

余姚公司律师——论述办理徇情枉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如何把握立案尺度?

 

办理徇情枉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如何把握立案尺度?   徇情枉法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职员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情枉法,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4十1次会议通过),涉嫌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交,私利,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情枉法,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纳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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