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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公司律师——浅析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检

余姚公司律师——浅析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检

 

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予立案?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职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赌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峻的行为。 根据1999年8月6最高人民检察院第9届检察委员会第4十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入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入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公布正当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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