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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违约被索赔3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主播违约被索赔3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主播违约被索赔3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芳华公司与菲菲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主播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芳华公司担任菲菲演艺事业的经纪人,全权负责菲菲涉及到的出版、广告、电视等与演艺及网络直播有关的活动,并努力通过各种媒体为菲菲提供宣传,提高其知名度和影响力。菲菲承诺每月至少在甲方运营或指定的平台完成25天直播,每天直播不得少于7小时,不按约定进行直播的,将承担一次性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违约责任。合同履行6个月后,菲菲因身体原因,与公司协商停播了20天,恢复直播5日后,菲菲又以身体不适为由停播。芳华公司认为菲菲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故将菲菲诉至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菲菲的经纪合同,并要求菲菲依约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菲菲应否要支付30万元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主播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菲菲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合同,芳华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菲菲同意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菲菲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直播义务,致使合同解除,存在违约行为;芳华公司未能明确为菲菲所做的培训、宣传措施,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二,虽然案涉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数额,但法院认为,芳华公司的损失主要是其对菲菲的投入以及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本案中,首先芳华公司对菲菲的投入不显著,且未能证明其依约为菲菲提供宣传、培训等,也存在违约行为;其次,芳华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芳华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

因此,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芳华公司的投入成本及损失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菲菲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最终,判决案涉经纪合同解除,菲菲向芳华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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