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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状态的变更

占有状态的变更

 

占有状态的变更

1.概论

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这被称之为“占

有状态的变更”。举三个例子:

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使用A房屋,甲表示异议,不同意续

① 租(注意“甲不同意续租”几个字!为什么呢?答案在《民法典》第734条第一)。(a)租赁 

期间,乙对A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b)租赁期间届满,乙对房屋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将B卖给乙并交约乙分期支付价,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a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b)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甲的占有消灭。(c)若乙违反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根据《民法典》第642条,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a)甲对乙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出卖的牛。(b)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自主占有;(c)以占有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的占有变更为他主占有。

上面三个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详见后述)。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还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见例1)。此外尚需其他条件!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他主占有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因(出卖、赠与等)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见例2)。

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3)。

使其占有人非所有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And)所有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见例3)。

例1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读后惊为天书,欲据为己有,在该书扉页签上自己的大名并加盖自己的藏书印章,但一直没有告诉甲。①作为借用人,乙对《丰乳肥臀》为他主占有。②乙在《丰乳肥臀》上签名、盖章,具有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但未向甲(使其占有之人)作出表示,乙的他主占有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乙仍为他主占有人。③这样的要求与“取得时效”密切相关(《民法典》未规定取得时效,故毋庸展开讨论)。

例2 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借用期间,甲、乙达成协议,甲将此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①甲、乙的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生效之时,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赠与(出卖、互易)合同的生效加上简易交付的法律事实提供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法律依据。②须注意:假设不存在前述甲将该书赠与(出卖、互易)给乙的事实并假设在借用期间乙死亡,乙唯一的继承人为丙。丙接受继承的事实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因为丙继承的为乙之原有占有状态,须有新的法律事实发生(比如甲将该书赠与丙),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3 甲将收藏的《丰乳肥臀》借给乙阅读,乙又借给丙阅读。①使他主占有人丙取得占有的人是乙,乙不是该书的所有权人。②若丙“不知道”该书归甲所有,丙对乙(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该表示到达乙之时,丙的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③若丙'知道”该书归甲所有,则丙必须对乙和甲作出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才能使丙的他主占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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