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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 512 条

《民法典》第 512 条

 

《民法典》第 512 条

①《民法典》第512 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② 《民法典》第512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 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③《民法典》第512条第三款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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