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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

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

 

善意占有与善意取得“善意占有”中的善意,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例如: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乙作为生日礼物赠送给不知情的丙。丙对手机为无权占有,但丙以为手机是乙买后送给自己的,丙把自己当成了所有人,不知道自己欠缺占有的权利。故丙为善意占有。②“善意取得”中的善意,指在无权处分场合,受让人受让时“不知道让与人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例如:甲将手机借给乙,乙谎称已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乙擅自出卖甲的手机,系无权处分,但丙不知情,(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乙实施的系无权处分,丙系“善意受让人”,若同时符合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另外四个条件,丙就善意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须注意:丙善意取得后,是手机的所有权人,对手机成立有权占有,就不可能属于善意占有了。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概念 ①直接占有,指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例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②间接占有,指虽未直接占有某物,但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和控制该物。例如:出质人、出 租人、寄托人为间接占有人。

区分意义①交付既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现实交付与简易交付),亦可通过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完成(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交付与占有血脉相连。

②间接占有可以形成占有阶梯,成立多层次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则否(见例6)。

③《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既包括无权的直接占有人,亦包括 无权的间接占有人(见例7)。 

④《民法典》第462 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仅保护方式稍有差异(见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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