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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对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对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8条和529条,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参与民事诉讼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受到如下限制:

1.外国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

2.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但是,《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依据第58条第2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诉讼,可见,公民代理的范围大为缩减。结果就是。外国律师原则上不能以公民代理的形式代理民事诉讼,除非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第(二)项或第(三)项的规定。

注意 外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8

条第2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或第(三)项(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规定。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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