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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刑事辩护

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刑事辩护

 

的前提。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乙行贿而将财物委托丙转交、但丙将该财物全部独吞,则丙能否成立侵占罪?由于甲委托丙保管财物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内对该财物也不存在合法持有的关系。甲对该财物已经没有返还请求权,面侵占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是占有而是所有权,故丙的行为不宜成立侵占罪。当然不成立侵占罪并不意味着丙就能自动取得该财物所有权,由于该财物事实上具有非法性质,是财款赃物,依法应予没收。再如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赃物、行为人占为已有,而拒不退还。则应成立窝财罪或销赃罪,不成立侵占罪。因为不存在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不属于合法占有。 -.关于“拒不退还”的问题 行为人对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拒不退还的,使得行为性质发生变化,由合法持有转化为非法占有。拒不退还常常表现为当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时,行为人拒绝的。 出租车公司接到某乘客电话,被告知乘坐该公司出租车时,将手机和钱包丢在出租车上了,请求查找。公司按照该乘客提供的出租车车牌号,找到该车司机某甲,说明情况,要求退还。某甲推辞说没见到,可能是其他乘客拿走了,实际该财物就是被司机甲所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出租车司机某甲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行为人如果在被要求退还时积极退还,则不构成犯罪。所以,侵占罪的既遂标准般以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为标准。 至于“拒不退还”行为状态的具体体现,可能是直接拒绝,也可能是通过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达到拒不退还的效果。此时就要注意,侵占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的事实诱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已有的,应认定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合法占有他人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和行为,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虚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因其事后欺骗属于“拒不退还”的表现形式,所以应认定为侵占罪。 甲、乙是邻居,甲新近买了台最新款式的大彩电,价值近万元。日,甲因到外地出差,临走时,同乙商量,将这台新彩电搬到乙家,请乙照看段时间,乙口答应。后来,乙发现这台彩电质量真不错,自己急需 --笔钱,于是就擅自将这台彩电变卖了,得款余元个月后,乙得知甲出差回家,主动地找上门,告知甲走后不几天,自己家被盗,连同甲的那台新彩电都被偷了。甲听后只好作罢,自认倒霉。在此案件中,乙的行为是成立诈骗罪还是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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