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司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659201010

法人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法律适月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补充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从《法律适用法》和《〈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法人这个民事主体有关的问题原则上适用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法。但是,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或设立登记地法。

注意 不要混淆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地)和主营业地(经常居所 

地)。有关法人这个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不考虑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地)。

举例说明:fairy公司在甲国登记设立,公司章程中明确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乙国主营业地在丙国。现中国法院审理涉及该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争议,依我国《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法院可以适用登记设立地的甲国法或主营业地的丙国法,但不能适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乙国法。


厦门公司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嘉盛
执业证号:13502202110355198
联系电话:18659201010
电子邮箱:4616831@qq.com
QQ/微信:461683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