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 (一)代表人诉讼的规则 1.代表人诉讼发生在当事人一方为10人以上的行政诉讼中。 2.诉讼代表人具有原告资格,其是被代表当事人中的一员,不能是当事人之外的人,这与诉讼代理人不同。 3.诉讼代表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代表人作出的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基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 4.诉讼代表人人数是2至5人。 5.诉讼代表人的推选程序:原告应当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可自行作出诉讼行为,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前者的产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后者则是根据相关当事人的意志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产生,他们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都不一样。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其中,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委托代理人要求是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1)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2)领取工资凭证; (3)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2)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3)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4.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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