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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展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一)实施主体

1.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公安、税务、国安、海关、监狱)。

2.法律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证监会)。

3.申请法院冻结:监察、审计、银保监会、市场监督等。(二)实施对象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不得重复冻结。(三)实施程序

1.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例1: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法院冻结某一公司工商银行账户,朝阳区法院经过审查向朝阳区工商银行交付冻结通知书。

例2:朝阳区税务局向工商银行交付冻结某一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

2.作出冻结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3.冻结的期限。

(1)一般期限: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情况复杂: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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