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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

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第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

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例:对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 

证会。(4)协调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对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商。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经过充分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部门应当

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商,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5形成草案: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6)提请审议或者审批。

第一,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第二,审批: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4.决定与公布

(1)决定。方式有审议和审批,其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说明。

(2)公布。

①签署: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②标准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3)施行日期。

①一般情形: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②特殊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备案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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