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第290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
第290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关押处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四)不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五)有关告知事项。 第291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法条精讲】 1.检察机关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证据收集具有合法性提供证明。 2.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以前的酌定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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