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法律在借贷契约方面的规定明代法律在借贷契约方面的规定
明代法律在借贷契约方面的规定基本沿袭了元代法律的内容。《钱债》门规定的限制利率仍为月利不得过3分(3%),利息累计不得超过原本。对于债权的担保方式则毫无规定,但禁止债权人强夺债务人财产抵债(杖八十,超过债务本利部分计赃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违契不偿也构成犯罪,按所欠本利数额处以答杖刑,罪止杖六十。 明律的《田宅》和《钱债》门都将土地房屋的出典和动产的质押混称“典当”。规定土地房屋的典当程序和买卖完全相同,但对于出典和收赎的年限、典权人的转典及先买权等都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动产典当(质押)利息限制不得过月利3分,债务人满两年不赎,质押物即归质权人所有。 除了上述的买卖、借贷、典当以及寄存等方面外,明代的法律对于民间各类的契约行为就再也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仍然保持“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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