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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曾进一步把这一原则概括为“法不阿贵”

韩非曾进一步把这一原则概括为“法不阿贵”

 

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壁垒韩非曾进一步把这一原则概括为“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①。实际上强调的是对那些有身份、有地位、有功劳、有善行的尊贵者的违法行为也要依律断罪,不宥不赦。

需要注意的是,“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因为当时的法律本身就有维护等级制度、下不僭上的规定,秦律的许多条款也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如《传食律》规定有爵者与无爵者的饭食供应标准就有高低之别,对爵位高者与爵位低者供应的品种、数量也有差别。

法律必须公开

韩非对法的定义是:“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②所谓“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布之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以后的秦始皇根据法制实践也总结出:君主“作制名法”可以使“臣下修饰”,使“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嫌疑”;也可以使“黔首改化”、“欢欣奉教”,并且使百姓“咸知所避”③,不误犯法律,危害君主的利益。因此在巡视各地时注意将在当地发布的法令刻石公布。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秦在立法上越发细密,法律调整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正如泰山刻石所记:“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④

轻罪重刑

商鞅强调“行刑,重其轻者”⑤。所谓“重其轻者”,就是指在执行刑罚

时,应对轻罪予以重罚这是重刑主义理论在法制中的体现。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即加重刑于轻罪的刑罚,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不存在重罪也就不可能出现;重罪不出现,也就不可能有刑罚加身。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②。从而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③的目的,即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民众的。商鞅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④韩非也曾说过:“民不以小利蒙大罪”“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重罚者当贼,而悼惧者良民也。”⑤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对之后中国历代王朝的立法均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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