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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麦种减产损害赔偿案泸州市律师合同纠纷

假麦种减产损害赔偿案泸州市律师合同纠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讯断书

(2005)辛民初字第3--259号原告: 杨志军,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和气井乡西理顺井村。

   杨小乐,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杨集生,略。

   杨槐明,略。

   杨 锁,略。

   杨江山,略。

   杨占民,略。

   刘 永,略。

   刘 普,略。

   刘同军,略。

   杨奎龙,略。

   边士华,略。

  委托署理人: 赵成,河北开天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被告: 刘永利,男,辛集市西理顺井村人,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理事。

  委托署理人: 王**,河北***为你辩护网事件所为你辩护网。

  被告: 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

   卖力人: 姚**,该社理事长。

  委托署理人: 王**,法令事情者。

  原告诉称,杨志军等102名原告与被告刘永利系同村村民,被告刘永利系西理顺井村技能员,为辛集市黑马面粉厂在本村设立得代销点,谋划黑马面粉厂农业互助社提供得8901-11-14麦种,2003年8月,原告听信了被告刘永利在本村得宣传,其时被告刘永利称,8901是保种麦,比平凡优质麦代价横跨40%,而且予以回收,102名原告共购得1865斤,每斤麦处单价2元,共计价款3730元。

  耕种了被告刘永利得种子后,呈现了严重得缺苗断垄征象,多次找被告刘永利商议没有形成1请安见,被告刘永利存心虚伪宣传,欺骗原告购置其假劣种子,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丧失4万元。

  在举证期内申请追加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为本案得配合被告。

  被告刘永利辨称: 1。

  原告告状答辩人错误,本案应驳回原告告状。

  2。

  原告得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答辩人不是出售种子,而是给互助社社员耕种。

  原告增长得诉讼请求没有在举证限期内提出,因此,增长得诉讼请求不该作为本案审理得问题。

  被告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辩称: 1。

  本社非红利组织,是在国度政策提倡下构成得。

  2。

  本案不是配合诉讼,被告刘永利为本社社员,其举动是职务举动。

  3。

  互助社得事情职员没有过错,原告告状减产丧失及缘故原由无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得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原告均为辛集市和气井乡西理顺井村农夫,2003年9月23日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建立,推举刘永利为互助社理事。

  被告刘永利在任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理事时代,原告杨志军等102人从被告刘永利处购小麦种1865斤,每斤2元,个中杨志军270斤,杨江山100斤,杨槐明170斤,杨奎龙130斤,刘永200斤,刘普160斤,杨锁140斤,杨小乐170斤,边士华120斤,杨集生150斤,杨占民95斤,刘同军160斤,原告称被告刘永利其时表白小麦种是8901-11-14小麦品种,有刘永利写得条为证。

  小麦播种后看长势,原告认为不是8901-11-14小麦品种,2004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永利补偿经济丧失4万元,于200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部分对被告刘永利出售得麦种真假,好坏环境予以判定。

  本院委托辛集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和气井乡理顺井村12户农夫栽培得8901-11-14小麦品种得真真相况及产量环境举行了田间判定,判定结论为: (1),认定原告栽培得不是8901-11-14小麦品种。

  (2),按照取样观察平均亩产339。

  9公斤。

  102名原告,被告刘永利对判定成果无导议。

  本案在从头审理历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作为配合被告。

  被告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对判定成果不平,申请从头判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辛集市农业局(冀石辛)农种鉴测字(2004)第001号判定书证明。

  又查原告购置被告小麦种子耕种394。

  7亩。

  原告称专家判定花去交通费440元,但原告在原1审中未提交单据,在从头审理中提交得是河北省远程小车客票单据24张和收条1张。

  被告提出远程小车客票和收条不能作为出租单据使用。

  被告除在原1审中提交得证据1—证据18外,又申请证人王庆刚出庭作证证实本身和刘永利均为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理事,2003年9月份互助社共引进2万斤种子,西理顺井,锚营等3个村得互助社社员耕种,引进得是藁城农科所得种子,没有说是8901-11-14号。

  原告提出王庆刚为互助社理事,与被告有法令上得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予采取。

  被告提交得辛集市农业局得证实: 辛集市2001年—2003年全市优质麦平均单产统计数字别离为415公斤,410公斤,410公斤。

  原告提出小麦没有优质和平凡麦之分,此数据应由统计部分提供,不该由农业局提供,但未提交统计部分得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刘永利在任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理事时代,将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引进得麦种出售给102名原告,并给原告打了条,写明是8901-11-14号种子,其举动是职务举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得诠释第4102条规定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事情职员因职务举动或授权举动产生得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因此被告刘永利不负担补偿责任,被告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答允担因为刘永利出售种子给102名原告造成丧失得补偿责任。

  经本院委托专业部分判定,判定成果: (1)刘永利出售给原告得小麦品种并非8901-11-14小麦;(2)按照8块锝40个样点观察成果: 平均亩产为339。

  9公斤。

  比辛集市农业局统计得2001—2003年每公顷锝盘同种作物优质麦得平均值411。

  6公斤减产71。

  7公斤/亩,故原告要求被告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负担补偿责任合理正当,其合理部门应予支撑。

  原告要求补偿专家判定得交通费,因为原告提交得是远程小车客票单据和收条而在原1审中未提交,因此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对其主张不予支撑。

  原告要求被告补偿小麦遭雨淋造成得丧失,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不予支撑。

  被告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申请从头判定得主张,因为判定得标得物—农作物已不存在,对其主张不予支撑。

  辛集市农业局出具得辛集市前3年优质麦得产量得证实,是客观,真实得,应予认定。

  原告得丧失有种子价款3730元;小麦丧失环境按照专家判定得产量,按2004年优质小麦收购代价1。

  7元和辛集市前3年优质麦平均产量411。

  6公斤计较,即94。

  7亩*(411。

  6公斤/亩—339。

  9公斤/亩)*1。

  7元/公斤=11542。

  9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01条,4102条,河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措施第4101条之规定,讯断如下: 1.被告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给付杨志军等102名原告小麦种子款3730元及小麦丧失款11542。

  9元(本讯断生效后105日内付清)。

  2.被告刘永利不负担补偿责任。

  3.驳回原告得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

  。

  。

  判定费3160元由被告辛集市黑马农业财产互助社承担。

  如不平本讯断,可在。

  。

  。

  。

  。

  。

  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长 温印谦审讯员 房允池审讯员 张文学2oo5年102月310日书记员李彤讯断后,两边当事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本讯断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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