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司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659201010

江西省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令第38号《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得通知泸州市律师劳动工伤

江西省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令第38号《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得通知泸州市律师劳动工伤

 

     江西省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令第38号《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得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1 生效日期: 2006-02-01 发布部分: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赣发改产业字[2005]1331号
省内各小车出产企业,改装车出产企业,重点小车零部件出产企业:
  现将国家发改委令第38号《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转发给你们。

    请当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改委令第38号《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5年十1月2十1日


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铺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8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律和《小车工业发铺政策》得有关划定,特制定了《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经国家发铺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铺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2○○5年十1月3日


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治理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小车出产企业产品外部标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推动小车出产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品牌意识,贯彻《小车工业发铺政策》,根占有关法律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得'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是指注册商品商标,出产企业名称,商品产锝,车型名称及型号,发念头排量,变速箱型式,驱动型式及反映车辆特征得其他标识。

    

第3条 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国境内出产得面向海内市场销售得小车。

    对在中国境内出产得面向国外市场得小车和入口小车不做同1要求。

    

第4条 小车行业主管部分负责对小车产品外部标识得标注入行规范和治理。

    


第2章 标识得标注


第5条 国产小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得易见部位上应当至少装置1个能永久保持得商品商标。

    

第6条 国产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在车身尾部明显位置(在保险杠之上得后部车身表面)上,应标注小车出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

    假如标注商品图形商标,则应标注于车身尾部外表面得左右中间位置(车身尾部带备用轮胎架或车身后部左右开门得车辆除外)。

    
  小车出产企业得合资各方如将各自中文汉字名称得简称入行组合或将各自注册得汉字商标入行组合标注得,可不再标注出产企业名称。

    

第7条 采用外购底盘得专用车应保存原底盘得商品商标,出产企业名称等,同时还应标注专用车出产企业得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信息。

    

第8条 小车零部件产品应标注出产企业商品商标或企业名称,详细标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3章 标识得要求


第9条 小车出产企业名称必需采用中文汉字标注。

    车长超过4.2m得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车长不超过4.2m得车型,其中文汉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

    出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文字商标必需采用统1材料标注。

    

第十条 车型名称可以采用中文汉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1条 小车产品外部标识标注得内容应当与车辆产品标牌,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实等文件标注得内容1致。

    

第十2条 乘用车,商用车车身得前部和尾部标识中,小车出产企业名称,商品商标,车型名称等应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喷涂方式和不干胶粘贴方式。

    


第4章 附则


第十3条 本办法所称小车是指国家尺度(GB/T3730.1-2001)2.1款定义得车辆,包括乘用车(2.1.1款定义)和商用车(2.1.2款定义),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义得车辆为专用小车;所称挂车指国家尺度(GB/T3730.1-2001)2.2款定义得车辆。

    

第十4条 本办法中得'小车出产企业名称'是指小车出产企业在工商部分登记注册得企业名称或小车出产企业《公告》名称。

    
  详细标注时,既可以采用企业全称,也可以采用企业简称,当采用企业简称时应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存案。

    
  海内小车出产企业(团体)得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得要求标注企业名称或简称。

    

第十5条 本办法中得'永久保持'是指在产品使用寿命时间内不答应老化和天然脱落。

    

第十6条 2006年2月1日开始,申报《道路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得新产品必需符合本办法得划定,不符合本办法要求得,将不予登录《公告》。

    

第十7条 小车出产企业应绝快按照本办法得划定对《公告》内车型车身外部标识入行调整,2006年5月1日起《公告》内所有车型均需符合本办法要求,否则暂停有关车型《公告》。

    

第十8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公司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嘉盛
执业证号:13502202110355198
联系电话:18659201010
电子邮箱:4616831@qq.com
QQ/微信:461683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