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司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8659201010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

 

对于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需要有法律机构采取审核的措施,来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比例, 同时在财产的分割过程中,需要离婚双方同时在场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见证,同时夫妻可以在法律顾问机构申请律师对于法律机构的给出的结果做出合理的反对,但必须是在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反对法律机构的处理结果。同样必定会涉及到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做出判断。

对于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需要有法律机构采取审核的措施,来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比例, 同时在财产的分割过程中,需要离婚双方同时在场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的见证,同时夫妻可以在法律顾问机构申请对于法律机构的给出的结果做出合理的反对,但必须是在有事实依据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反对法律机构的处理结果。同样必定会涉及到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算,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做出判断。

1、对于离婚双方请律师的分割费如何计算
1、计件收费(没有财产需要分割的离婚案件)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1,在上海请律师代理与请律师代理其他诉讼与非诉讼案件1样,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资历不同,也有差异。目前,上海打案件收费起步价的中等价位1般在5000-10000左右,因此,如果律师起步价开价在5000-10000元范围之内,本律师认为都应当算是非常合理的。至于请哪个律师代理,要看该律师的背景、工作经验、业务水平了,这需要由当事人与律师接触后自己感觉。
2、按标的额比例收(涉及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 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具体计算比例如下: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 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 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总之,是离婚需要分割的财产越多,律师收费的价格可能就会越高。
3、风险代理(按结果收费) 风险代理,简单的说就是交1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1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比例。 这种案件1般适用于争议焦点在于财产分割的案件,这种案件1般难度在于的取证或执行。比如,1方不知道另1方的股票情况或银行存款情况,或公司股权持有情况,或另1方的财产分散,在各个省市甚至各个国家。需要律师做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为了刺激律师工作积极性,在双方协商1致的情况下,先由当事人支付1定数额的启动资金(1般五千元左右),而后律师再调取相关,查找对方财产,做工作,1直负责至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在执行回来的财产中,律师提取1定比例的报酬,1般在15-30%左右。
4、计时收费: 该种收费方式1般适用于非诉讼案件,如、起草、参与协议离婚谈判、调解等,上海目前律师代理各类非诉讼案件的的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2、对于离婚案件法院要收多少费用
根据《交纳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离婚司法实践中,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在时,出于为当事人省费用的考虑,会将争议财产金额控制在1000-10000元左右,少让当事人交诉讼费。如果法院1旦决定处理这些财产,通常会告之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的。1旦通知让原告补交,1般意味着法院判离的可能性较大,离婚当事人也愿意掏这笔钱了。判决离婚时法院1般会考虑双方分得财产的多少,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
3、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主要问题
1、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2)第2十2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1种情况:在离婚时,1方突然提出,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1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1方的态度,如果另1方不承认,法院1般不对该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不能作为第3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1方可以另案起诉。 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 好处理的1种情形。首先,明确产权,不论上是 1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1套房子购买价是60万元,首付18万元,贷款42万元,现值80万元,未还贷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 8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也就是说, 由取得房子的1方付给未得房1方3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1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1方的名字,另1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1方不承认另1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1方的前提下,1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1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1方给予适当补偿。 4、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1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1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诉求,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后,再由任何1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1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3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5、夫妻1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对此法律界有1些争议,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法思想及维护“交易”原则,财产权益的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房产证是婚前所订购房合同加上付款行为后的迟早必然结果。 6、夫妻1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1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1方用个人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1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7、夫妻1方经营的企业,在离婚诉讼中就其所拥有的企业财产权益该如何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1致将由不享有出资额的1方受让对方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1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八、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如何界定财产的取得源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结婚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1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包括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对在以上期间1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应认定源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九、夫妻1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进行的投资及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1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股票、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例如,属于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1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1方对另1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1半价值的补偿。 十、协议离婚后1年内对财产分割可反悔?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十1、离婚时应当如何定性夫妻中以1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
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个人婚前债务。对1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1方的;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1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1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以下情形视为1方个人债务:1、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1方承担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1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1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十2、夫妻分居期间各自产生的财产,在离婚时也按各自所有原则处理吗?
夫妻分居期间彼此没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1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方法: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1方应当给予另1方必要的补偿。 十3、离婚时,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口头约定有效吗?
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有口头约定的,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1致见,则按“约定优于法定”原则进行分割。但口头协议的1方当事人1旦予以否认,另1方也无有力证据支持主张的,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那么通过上面的文章,可以看到上海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费用如何计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做出预算,同时,不得雇佣律师来为当事人做出伪证,这是法律相关条例严厉禁止的行为,因为其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律机构的公平性,所以律师的费用需要依据最贴近事实的情况收取,且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当事人付给律师多余的其他的额外费用,费用的结算是需要提前做好书面计划的,之后必须按照书面内容执行,对于律师而言,更加不得触犯法律的底线。 延伸阅读:

该文章整理时间“2018-11-07”,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2018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你好,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你好,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为夫妻1方的财产: (1)1方的婚前财产; (2)1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厦门公司律师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吴嘉盛
执业证号:13502202110355198
联系电话:18659201010
电子邮箱:4616831@qq.com
QQ/微信:4616831
联系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8楼

扫码加微信

技术支持:广享推 管理登录 百度